足球裁判员对红黄牌的使用

在红黄牌问世之前,裁判员对队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只能用语言或手势来表示。但是由于语言和手势不统一,在国际足球比赛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为了克服语言不同而给裁判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也向场外领队、教练及其他人员明确表示对谁给予了警告或罚出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决定,在1970年墨西哥举行的第九届世界杯足球赛中使用红黄牌。 该届比赛结束后,通过总结,国际足联技术研究小组在报告中指出,用红黄牌来表示对运动员警告和罚出场的做法应该在高级比赛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后,凡由国际足联主办的世界性足球比赛均使用红黄牌,各洲与国家协会纷纷仿效。 我国是从1974年起,在全国足球比赛中使用红黄牌,并一直沿用至今

使用红黄牌的目的意义

裁判员使用红黄牌是严格招待规则和比赛纪律,制止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引导比赛正常进行的一种教育手段。它有利于运动员在技战术水平、体育道德等方面有所进步;有利于鼓励进攻,鼓励进球,使比赛更精彩;有利于裁判员控制比赛的秩序,促使比赛顺利进行。 如果一名裁判员对使用红黄牌的目的不够明确,那么在临场执法时就容易出现“心慈手软"或"盲目滥用"的两种倾向。 前者表现为甘当"和事佬",担心出示红黄牌后,刺激了运动员,导致"引火烧身",以致丧失了作为"法官"的立场。应对某名运动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而没有这样做时,其他队员就会错误地认为:你不罚他,当然也不会罚我,我也可以照样干。如此恶性循环,赛场势必充满火药味。事实上只有果断、准确地判罚,才能赢得队员的信任和引导运动员按照规则踢球。后者表现为场上“三板斧",先发制人,企图借助红黄牌,显示自己的威风,"镇"住比赛,这种惩罚主义的做法,把裁判员置于与运动员对立的地位,同样达不到教育的目的,也难于控制比赛局面。事实上有时一个及时准确的提醒与劝告往往比一个有妥当的警告、罚出场的教育效果要好。又影响比赛的观赏性。

准确使用红黄牌的四个要素

所谓使用红黄牌,首先需要搞清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该不该亮牌?该亮不亮或不该亮乱亮,就错了。 第二,该亮什么牌?"量刑"不当,红黄牌颠倒,也错了。 在实践中要想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应注重以下四个要素: 一是自信心强,这种信心和魄力来源于裁判员稳定的心理状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运用规则的良好能力。 二是有根有据,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的犯规违反规则的规定。 三是掌握时机,即判罚的时机应选择在防止事态扩大与恶化的时刻,能起明显教育效果。 四是合乎情理,即善于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犯规,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罚。 实践证明,这四要素要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方能充分发挥红黄牌的积极作用。总而言之,裁判员在行使警告与罚出场的职权时,须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合法又合理,二者缺一不可。

使用红黄牌的一般方法与要求

(一)红黄牌的规格应以清晰可见和使用方便为原则。通常由薄型塑料卡制成,颜色以鲜红和桔黄为宜,规格一般8×11厘米。 (二)裁判员上场前,应检查自己是否携带红黄牌,并且要将红黄牌分别放置于夹子的两边袋内,或裁判服的两个口袋中,避免执行中出现漏带或出示错误的被动局面。 (三)裁判员决定对运动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应区别情况,采用令运动员走过来或裁判员主动跑向前的方法,以有利于维护裁判员的尊严和教育运动员,不宜机械划一地采用某一种方法。 (四)凡出示红黄牌时,裁判员与运动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2米左右),这样被罚对象清楚,既教育犯规队员,也教育其他队员,同时还可避免因队员对判罚不满而企图抢牌的现象。 (五)不宜在人群中出示红黄牌,否则运动员及场外的其他人员看不清对谁进行警告或罚出场,也容易发生队员因对判罚不满而造成围哄、拉扯裁判员的现象。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开人群,令被罚的队员单独过来后再予以教育与处罚。 (六)凡对运动员出示红黄牌,尽可能不让他预先发现你的意图。出示前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教育一下时,语言必须中肯简短。凡出示红黄牌后,裁判员无须与处罚对象对话,应尽快恢复比赛。 (七)严格沿用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手势出示红黄牌(手持牌子下角,单臂伸直上举),切勿将红黄牌直接指向运动员的脸部或胸部,否则有损裁判员的风度,也容易招惹是非。特别要提一下,个别裁判员经常喜欢采用摸口袋假装出示的做法吓唬运动员,是不可取的。 (八)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队员被第二次警告时,裁判员应先出示黄牌,紧接着再出示红牌,以示该队员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罚出场。 (九)不论出示红牌或黄牌,裁判员都应及时记录被罚队员的号码、事实和犯规的时间,以利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一般情况下,多是先出示红黄牌,后记录,但有时候也可以先记录后出示红黄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所用时间切忌过长。只有在出示红黄牌及记录完毕后,才可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十)凡出示红黄牌时,在裁判员未发出信号恢复比赛之前,队员不得擅自发球,一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裁判员应及时制止,如将球射入球门,则无效。 (十一)当罚令队员出场时,裁判员应待被罚出场的队员离场后,再以信号批示恢复比赛。不准被罚出场的队员坐在替补席上。

使用红黄牌应注意的事项

(一)提高跑位和配合的质量 出示红黄牌是否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裁判员的执法水平。欲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在临场执法中必须注意积极跑动,选好位,切实做到距球近、角度好、看得清,这样才能下决心判罚。同时要加强与助理裁判员的密切配合,赛前认真研究合作内容,尤其是在"死角"地区及裁判员背后的"盲区",一旦发生队员犯规时如何协作的方法。 (二)善于掌握运动员的心理状态 比赛的性质、场上气氛、执法水平、观众情绪、胜负变化等状况,对运动员的心理状态有着深刻的影响。裁判员如能透过现象及时了解运动员的心理状态,那么对提高出示红黄牌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切忌机械执法,意气用事。 (三)坚决排除外界干扰 随着足球运动职业化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比赛胜负的影响很大。观众、运动员以及其他人员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干扰裁判员执法,对裁判员的压力明显增大。有的裁判员由于心理上承受不了外界的压力,结果把已经拿出来的红黄牌又放回口袋,或者在叫喊声中又违心地出示了红黄牌。这种情况必然削弱使用红黄牌的作用和它的严肃性,应引以为戒。富有自信心和独立见解是每一名优秀裁判员的基本品质。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红黄牌的要点 1、出示红黄牌的时间范围。自裁判员进入比赛场地时起即有行驶规则赋予的权力,直至比赛结束。若比赛开始前队员犯规,需要罚令出场时,可以允许由该队列入替补名单的替补队员顶替,并不算作替补数额,但不准在替补名单中增加替补队员。若在中场休息时,队员犯规而被罚令出场,则不准该队替补队员替补。若比赛结束后队员犯规,不论其性质情节多么严重,均不必出示红黄牌,但应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由主办机构处理。 2、出示红黄牌的对象是上场队员及列入替被名单中的替补队员。如果球队的教练员、领队、医生及其他非比赛人员凡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恶劣行为时,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责令出场,但不必出示红黄牌,必要时可请场地代表强令其离场。 3、裁判员没有发现队员犯规,但经助理裁判员以信号批示,并经核实后,根据规则与犯规事实,裁判员仍可对犯规队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 4、踢任意球时,守方队员至少距离球9.15米,包括前后左右。凡经提醒后仍坚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动前提早侵入9.15米范围内者,裁判员应对其予以警告。一旦出现几名队员同时违犯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对领头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时对几名队员实行"集体"警告。 5、裁判员判罚犯规后,队员故意将球踢向远处,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应予警告,但不宜非得令该队员将球捡回。 6、裁判员罚某队员出场,该队员拒绝离场时,裁判员应指令该队队长负起管理本队的责任,否则从裁判员宣布时起,中断比赛超过5分钟,即作罢踢论处。 7、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行为,裁判员在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恢复比赛的方法不变。 8、在裁判员同意替换队员后,一旦完成替补程序,替补队员进入场地,就不再是替补队员。此时该队员严重犯规,裁判员将其罚出场,就不准其他替补队员替补,也不准刚替补下场的队员重新参加比赛。 9、记录使用红黄牌的情况,最好采用简便的符号与速记文字,以减少比赛停顿的时间,同时要核对被警告队员的号码,以免搞错而重复警告。在进行记录时,尽量将球控制在身边,以免发生意外并尽快恢复比赛。 凡比赛中裁判员出示了红黄牌 ,赛后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裁判员的书面报告是纪律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犯规行为及其后果作出处理的基本文件。因此裁判员的报告书一定要写得真实可靠,简明扼要。无须做多余的文字修饰,不得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应该经得起检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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